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4民初338号
原告:南京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南京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南京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