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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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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菲,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1079号科技楼A区(510-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193607XL。
法定代表人:王江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英、方永锋,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钱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