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3576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云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1079号科技楼A区(510-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193607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4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