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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风行运输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1346号 原告:杭州临安风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289号2幢3楼30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CDQKF3J。 法定代表人:徐鹤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1079号科技楼A区(510-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193607X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临安区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风行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风行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以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风行运输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风行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杭州临安风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