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铎建设有限公司

***与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丰铎建设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7266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6日,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36号府山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周炳。
被告浙江丰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1079好科技楼A区(510-5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丰铎建设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丰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青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