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恢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山水名居B座20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头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受理案号(2016)新0106执135号,执行标的339429元。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将案件终结执行。2022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44421.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4日、8月9日、9月29日、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进行依法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以下房产:1.在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50号(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301字第XXXX号)房产;2.在重庆市万州区*****43号负一层-4(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301字第XXXX号)房产;3.在重庆市万州区*****43号1-4(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301字第XXXX号)房产。以上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无法执行变现,本院予以轮候查封。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在社区进行走访,本院未予走访。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2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回款项,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344421.38元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