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山水民居B座2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3717.06元,已执行0.00元,未执行223717.06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恢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