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26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阿勒泰路2324号山水名居B座20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七道湾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的存款、收入251,218.1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负担本案执行费3,66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