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6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38号山水名居B座2010室。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198号泰翔大厦B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潇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博航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685.50元,已执行标的为26968.44元,未执行标的为223717.06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60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