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柏卡气动元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4民初378号之一
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627338-X,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8号2幢创新创业中心楼(火炬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柏卡气动元件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5196363-4,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寮东路372号B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柏卡气动元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邓月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