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会荣泽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05执1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创新创业中心楼(火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9627388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会荣泽纸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新园工业村**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30839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会荣泽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5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会荣泽纸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30000元和相应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新会荣泽纸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门市新会区新大化工批发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依法拍卖新会荣泽纸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新会荣泽纸品有限公司已倒闭,因此本院并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本院于2018年依法拍卖新会荣泽纸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所得的款项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分配得款5426.89元并退回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25034.8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的拍卖款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05执13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会荣泽纸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