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704民初46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环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环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环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对方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环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环市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周旭
书记员 马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