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704民初2193号
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华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条款,且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讼应按该条款执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山市华大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岳昌
法官助理 张丽洁
书 记 员 林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