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407民初1132号之一
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安恒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原告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少 文
书记员 欧阳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