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10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8号君泰大厦1-21-B1室。
法定代表人:杨锐,新疆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2-1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标的为490407.64元,执行费7256元。本案已执行回案款0元,未执行回案款490407.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3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存款、无车辆等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6月16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明限制消费并已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4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菲 罗 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