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97号新大地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401室。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2011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滨河路水岸华府15栋13B。
上述二人共同代理人:王宗文,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滨河路水岸华府15栋13B。
被执行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38号院8#底商楼7号商铺(军分区对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201执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81316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为8131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牵扯到刑事案件,公司所有资产、账户、印章等全部处于公安刑事冻结查封状态,公司法人李明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法人李明目前在全力配合哈密市政府及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魔方广场老百姓办证工作,哈密市政府及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同意不允许处理魔方广场老百姓办证工作以外其他事物,等魔方广场老百姓办证工作处理完再处理其他事物。申请执行人表明如被执行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力支付案款,将违约金、延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折抵成购房款。现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9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龙世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