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8333号
申请执行人:洛浦县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汇丰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刘慧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
被执行人:哈密市东天山大数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iv>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明,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哈密市魔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商业广场负**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柯成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魔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浦县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东天山大数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明,哈密市魔方超市有限公司,新疆魔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1)新0102执83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 克 热 木
审判员 娄俊伟
审判员 冷长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依买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