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豪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0947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豪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豪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晓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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