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义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R栋001-002号。
法定代表人:严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原审第三人:广东宏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广彩路捷成纺织大厦6楼12-15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张允,该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江西省义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广东宏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21年11月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分别预交上诉费18432.42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省义勇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奋
审判员 邹 莹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伊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