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义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R栋001-002号,组织机构代码:5892379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赣01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维持(2015)西桃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樊保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义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478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提请恢复执行时,再处置房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