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39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本院作出(2018)鲁0203民初7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撤销上述裁定、本案指定本院审理。后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29元【(2018)鲁0203民初7269号案件收取】,减半收取1291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 岩
书记员 孙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