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203民初4952号
原告:**,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长岛县。
被告: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北路1号1号楼网点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会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执业补偿费1347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1日,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遗失了**的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有关证件,致使**无法注册执业。2017年12月26日**与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了注册监理师证件补偿协议。但协议第3条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号和密码不能进入学习系统,没有达成**的意愿,使**至今无法注册执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据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有关计酬标准,700元/天×540天(2016年10月31日至2018年4月30日)×0.6×0.7=158700元,扣除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4000元,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还应赔偿134700元。
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1、补偿协议是**个人与**签订的,因此**起诉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与**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各项义务均已完全履行,**主张损失应提供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提交注册监理师证件补偿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注明:甲方:**。乙方:**。1、甲方代表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青岛市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乙方监理注册费用2.4万元。甲方补偿乙方补办监理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相关费用0.6万元。甲乙双方就注册监理师相关证件补偿达成一致,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上述费用共计3万元,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2、乙方归还2013年10月31日由“***青岛市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打下的收条原件。乙方撤销在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3、甲方将注册监理师继续教育账号交由乙方,搜索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入官网后信息公开栏点击注册中心,左侧菜单栏点击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入口,账户:zhanglei789,密码:qdrlyzl。甲方:**。乙方:**。日期2017年12月26日。
关于上述协议的履行,第1、2条已履行完毕,**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将款项支付给**。关于第3条的履行问题,协议签订后,**在将继续教育账号交给**,由于继续教育的途径发生变化,由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变化为中国建设建立协会官网,致使**进入该账号无法进行继续教育,2018年2月24日**协助**在中国建设建立协会官网提交继续教育资料,经过两级审批,2018年3月28日完成审批,此后**可进入官网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完成96学时,后通过考试取得了执业资格,从学习到通过考试花费1个月左右。
**提交微信截图三张,主要内容为**和**关于注册监理师过程中**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双方联络信息。
**基于上述证据认为,协议第3条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号和密码不能进入学习系统,没有达成**的意愿,使**长时间无法注册执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称,注册监理师证件补偿协议是**个人和**签订的,与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关。该协议第3条约定**提供账号,只要账号能登陆注册继续教育入口,**就完成了协议义务。至于因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协会组织关于继续教育政策的变化导致**需以另外程序进行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不在补偿协议约定范围内,**协助**进行继续教育是**的义务帮助行为,由此导致的时间延后,**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微信截图,是**和**双方就继续教育问题进行协调的对话,并不能证明**有义务为**完成继续教育,更不能证明**提供的账号不能注册,因此**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关于协议第3条履行时间问题。***没有约定时间,但被告方应当尽快办理。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称,协议中没有对时间进行约定,实际上来说是无法约定,因为完成时间是取决于继续教育的政策变化和有关机构的审批时间。
庭审时,本院询问**:“原告觉得被告协助你办理继续教育事宜中是否积极配合?”***:“配合”。
**主张依据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有关计酬标准,700元/天×540天(2016年10月31日至2018年4月30日)×0.6×0.7=158700元,扣除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4000元,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还应赔偿134700元。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注册监理师证件补偿协议一份、微信截图三张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本案涉及的注册监理师证件补偿协议第3条的履行问题,该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办理注册监理师证件过程中,**也予以配合。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主张青岛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执业补偿费1347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