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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卡波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7495号 原告:青岛卡波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26号电子信息城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2781680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远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星火科技园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4656156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卡波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远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卡波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