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峰建设有限公司

因未批毁林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林策[2015]87号)被补种被毁林木1倍的树木,计34株;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期限至2022年11月30日;罚款贰仟柒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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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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