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93号
原告: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开发区潮水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冷梅,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训刚,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运彬,男,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玖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军埠口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胡兆军,任经理。
原告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玖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因被告潍坊玖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付款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