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执恢424号
申请执行人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99290821X。
负责人:张光辉,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3660106L。
法定代表人:梁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虎,1974年3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渝0155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与被执行人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渝0155执恢424号案件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宗茜
审判员  李昌旭
审判员  曾永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