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执异11号 案外人:***,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案外人:***,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366010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FJLH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认为对前述案件中查封的位于梁平区XX街道XX路X号附XX号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于2019年2月11日购买了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梁平区XX街道XX路X号附XX号商铺,并对案涉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案外人已支付首付款803860元,大修基金、不动产登记费3392元,税款36436.28元。请求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 申请执行人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案涉房屋是商铺,申请执行人对案涉房屋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即使案外人购买了案涉房屋并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但现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能排除法院的执行。 被执行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渝仲字第1995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6月30日,除(2020)渝仲字第261号《调解书》项下确定的欠付工程款以外,被申请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拖欠申请人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43354231.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2000元;……(三)申请人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承建的由被申请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立城香韵华府”项目1#、2#、3#、4#、5#、6#、7#、8#、9#、10#楼及前述楼栋基础、车库桩基础工程、5#商业(即与10#楼相连商业)、车库工程、门卫房(即小区门岗)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申请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渝02执1007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渝02执100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梁平区XX街道XX路X号附22号、附34号、附43号、附44号、附45号、附46号、附47号、附48号、附49号、附50号、地下车库负1-1、地下车库负2-1、公共厕所、4幢0-1-消防控制。”2021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21)渝02执100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梁平区XX街道XX路X号附23号、附24号、附25号、附26号、附27号、附28号、附29号、附30号、附31号、附32号、附33号、附35号、附36号、附37号、附38号、附39号、附40号、附41号、附51号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梁平区XX街道XX路X号5幢3-1至3-11号、5幢4-1至4-11号、6幢3-1至3-10号、6幢4-1至4-10号房屋;三、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梁平区XX街道XX路X号附1号至附8号房屋。” 2019年2月11日,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案涉房屋,总价款1323860元,首付款803860元,余款52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刷卡支付购房首付款803860元、房屋大修基金2842、2元、印花税331元、契税36105.28元及不动产登记费550元。同日,案涉房屋在梁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案外人***、***与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前,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且案涉房屋已经完成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故对***、***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21)渝02执1007号案件查封的位于梁平区XX街道XX路X号附XX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家 清 审 判 员 邹 绍 云 审 判 员 黄 能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  琼 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