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辖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江峡,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366010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道**大道**城香山公馆)A-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FJLH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高江峡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民初4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高江峡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既认定事实不清,又认定事实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此外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原审被告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道**大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高江峡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海 川
审 判 员 秦 建 华
审 判 员 黄 晓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飞
书 记 员 朱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