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泰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通泰路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襄汾县,住所地:襄汾县。
被执行人:山西通泰路桥有限公司
住址:临汾市尧庙乡王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孙耀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通泰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10执恢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凌山
审判员  师玲萍
审判员  耿皖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