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23民初138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襄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卿,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龙,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居民。
被告:***,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居民。
被告:山西通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庙乡王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通泰路桥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长韩东亮
审判员陈跃奎
人民陪审员陈朝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