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顺航路西南侧万东花园3-1-701室。
法定代表人:武付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慧,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川茂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卓越大厦十经路10号-1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川茂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天津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川茂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15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上诉人天津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红
审 判 员 付平平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晓敏
书 记 员 周勃昂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