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川茂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396号
申请人:天津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顺航路西南侧万东花园3-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534205669
法定代表人:武付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慧,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川茂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卓越大厦十经路10号-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5P0HE0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卓越大厦十经路10号-129。
申请人天津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川茂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53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川茂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242.58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