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546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福建旺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九溪村水古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07977213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旺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计65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枫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