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旺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旺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546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福建旺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九溪村水古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07977213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旺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计65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枫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