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民初768号之一
原告:雅安市富兴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仙茶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280号**天阶1-1-7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富兴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富兴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租赁款为由,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富兴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富兴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原告雅安市富兴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