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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1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满族,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业务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上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四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东港市谦和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丹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华美科技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 上诉人***与上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移)、被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丹东铁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移动)、***、***及原审第三人**、丹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辽宁中移主张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施工的工程量已包含在原审第三人**的结算中。经查,2020年4月29日,***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附表项目明细中包含了临海村及赤榆村施工项目,而***自认其施工了临海村的全部工程及赤榆村的部分工程,故《协议书》附表项目明细列明的施工项目可能包含***施工的工程,但一审对此并未查清。另外,2019年1月31日,***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工程款预付说明》中载明***在的工程量,但双方同时约定最终工程量以审计定案值为准。丹东移动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补充说明》载明,赤榆村、临海村全部工程款,经工程结算审核,确定为466221元。***对此不予认可,***主张466221元并不是涉案工程的审计定案值。依据《工程款预付说明》,***的最终工程量应以审计定案值为准,而《补充说明》确定的466221元是否是***最终工程量的审计定案值事实不清。在存在上述情况下,本案应对***在施工的具体工程、工程量及该工程的审计定案值予以查明。故本案事实不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便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作出相应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