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1556号
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万达广场F区01单元1111、1112、1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佳音,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骅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德洋,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AH1905911”恒健工合字19[0.70/4-19]34号《沧州恒大养生谷首期53#地块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18台电梯,合同总价481491元,后原被告又签订《沧州恒大养生谷首期53#地块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赶工奖),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赶工奖,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280745.5元未付。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合同款28074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黄骅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孟庆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