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2928号
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万达广场F区01单元1111、1112、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84996588T。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002132E。
法定代表人:王怀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现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后收取879元(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879元),由原告河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