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1002执304号之一
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丹东市前阳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01150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417元。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韩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