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民初3637号
原告:***,男,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珠,辽宁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草仓街南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冬雪,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林,男,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告***与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连杰
人民陪审员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姚鸿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