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4民初508号 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石灰窑子村寇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39787837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草街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5911071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