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4民初508号
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石灰窑子村寇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39787837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草街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5911071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