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03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土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土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草仓街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土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3)辽1003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 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