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财保6号
申请人:贵州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50163179。
法定代表人:荣光键。
被申请人:***,女,1965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申请人:贵州大利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10(贵阳国际中心**1单元31层12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5001326M。
法定代表人:王泳。
申请人贵州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8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大利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8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贵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