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民初5539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诉讼代理人:栾剑,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890152,特别代理。
诉讼代理人:庞欣,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50163179。
法定代表人:荣光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伽,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310336,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超,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00511261,特别代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东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东联物业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贵州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巨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43,7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艳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