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5民初5899号

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8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9631540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商业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58240731X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7元,减半收取224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85元,合计3828.5元,由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