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6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耀圣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大营上村村兴街上进巷**。
法定代表人:常志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商业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路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红卫,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高兵,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耀圣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冀0528民初2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耀圣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兵、河北金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1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