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2781号
申请人:耀圣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大营上村村兴街上进巷**。
法定代表人:常志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商业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路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兵,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人耀圣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耀圣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兵名下存款及财产共计7900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20130516010402000047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耀圣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兵银行存款79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名下价值79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耀圣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志华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 张翔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