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新乡市万里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民初1539号
原告:**建,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在琪,获嘉县鑫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万**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位庄乡桑葛庄加油站对面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杰。
被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环境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154号。
负责人:周新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刚,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商业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路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志,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郭明志,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建诉被告新乡市万**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环境分公司、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郭明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建负担。
审判员  王光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