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3民初910号
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城商业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58240731X3。
法定代表人:任战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人民大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063375715U。
被告:**彬,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邢台市南和县。
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40元,由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牛 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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