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桥东区拐角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民初2702号
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商业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58240731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拐角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拐角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拐角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5元,减半收取计1402.5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