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民初2699号
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l305275824O731X3,住所地南和县城商业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保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666***6023C,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乡拐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保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圣驰金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计1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